江蘇發布消防審驗與監管銜接新規,2026年1月1日實行
近期,江蘇省住建廳聯合江蘇省消防總隊,印發《加強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與消防監督管理協同銜接的若干措施》(蘇建規字〔2025〕13號),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強化協作聯動,構建覆蓋事前、事中、事后全鏈條消防安全監管體系。
加強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與消防監督管理協同銜接的若干措施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蘇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進一步健全建設工程消防安全全鏈條監管體系,強化部門監管職責,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現就加強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與消防監督管理協同銜接工作,制定以下具體措施:
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一)日常審驗信息實時推送。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將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抽查情況每日推送省消防救援總隊,同步共享工程基本信息、總平面圖(如有)、建筑平面圖、消防設施平面布置圖、消防設施系統圖以及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意見等資料,為消防部門開展日常監督檢查、編制滅火預案提供信息支撐。
(二)歷史審驗檔案按需查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開展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過程中,如需查閱職責劃轉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設計備案、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備案檔案,消防部門予以配合。
(三)技術服務信息及時共享。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消防救援總隊共享技術服務機構及其人員、信用評價、違法違規記錄等信息,為規范技術服務管理提供信息支撐。
(四)火災形勢研判定期通報。消防部門開展消防安全形勢分析研判形成的報告,及時抄送同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便于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結合工作職責及時預警,并有針對性地采取防范措施。
二、建立審批協同機制
(五)既有建筑改造審批管理協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落實既有建筑改造防火技術要求,推動地方建立適用于城市更新中既有建筑改造利用規劃、建設和消防的審批管理規則,實現相關審批受理要件、辦理流程、適用標準的銜接和統一;推動地方因地制宜組織編制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的改造利用防火保障方案,并作為審批管理的依據。
(六)公眾聚集場所審批協同。對于屬于公眾聚集場所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消防驗收或者申報消防驗收備案的同時,可以同步向消防部門申請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受理后,對依法需要進行現場檢查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部門共同開展現場檢查,形成一致意見,按照職責分別辦理。
(七)消防驗收與消防監督工作銜接。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開展消防驗收現場評定或者備案抽查現場檢查時,提醒建設單位做好消防車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標線施劃和消防設施聯網監測系統接入等工作;消防部門根據商請需要,在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開展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現場評定或者備案抽查現場檢查時,提供必要協助。
(八)場所情形定性形成共識。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無需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或者未產生實際建設行為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無需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備案手續(具體情形詳見附件);前期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檢查手續的公眾聚集場所,未產生實際建設行為、不改變使用功能和使用用途、未變更營業執照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的,消防部門無需重新辦理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手續。
三、建立執法協作機制
(九)違法違規線索雙向移送。消防部門開展監督檢查時,發現未經消防設計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未經消防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消防驗收備案抽查不合格未停止使用、未進行消防驗收備案以及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機構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以下簡稱消防審驗違法違規行為),應當提醒責任主體改正并及時告知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處理;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開展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時,發現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部門許可擅自投入使用、營業以及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應當提醒責任主體改正并及時告知消防部門依法處理,發現不符合城市消防規劃和消防站用地規劃的,及時抄送設區市消防部門。
(十)聯合執法協作提升效能。對公眾聚集場所同時存在消防審驗違法違規行為和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等違法違規行為,以及其他單位(場所)同時存在消防審驗違法違規行為和嚴重火災隱患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聯合督促整改。責令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依法決定。
四、建立工作會商機制
(十一)日常工作定期會商。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部門定期圍繞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的問題開展會商,研究解決措施;雙方加強對消防技術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技術指南的制定和宣貫工作,對標準適用或者條文解讀存在分歧的,及時會商解決,必要時可以報請上級部門指導。
(十二)專項工作按需會商。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圍繞建設工程消防領域突發問題、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新型業態監管需求、重大火災事故調查,以及雙方聯合開展的專項整治工作,靈活啟動會商程序,通過充分研討、交換意見、達成共識;針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應用過程中產生的消防技術難題,聯合開展調查研究,根據其性質、特點定性,分類制定和實行相應的監管規則和標準;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在組織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時,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邀請省級消防救援專家參加。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充分發揮各自行業領域優勢,在建筑信息庫共享、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監督執法、火災事故調查、標準制定、技術服務活動管理、專家庫建設、宣傳培訓教育等方面,聯合開展形式多樣的合作,共同構建起事前事中事后消防安全監督管理體系。
本措施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附件
無需辦理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備案手續的情形
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無需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或者未產生實際建設行為的,無需辦理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備案手續。具體情形包括:
一、僅變更營業執照、非企業單位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的。
二、在不改變使用功能和使用用途的前提下,僅做頂棚或者墻面粉刷,墻面或者地面鋪設瓷磚;安裝燃燒性能等級為不燃的活動隔斷、石膏線、裝飾線條,更換家具、家電;僅對原有消防設施和設備進行維修保養的。
三、不涉及易燃易爆的廠房、倉庫僅調整或者改變生產工藝,但不改變總平面布局、火災危險類別、建筑平面布置、安全疏散、消防設施布置等建筑防火內容的。
四、縮小場所面積,但不改變使用功能和使用用途,其保留使用部分未進行裝修改造且安全疏散等消防安全條件符合標準的。
五、符合上述要求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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